各缴存职工、各广清住房公积金互贷承办机构:
因清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调整和审计相关要求,现相应调整广清住房公积金互贷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房产已出售)不再纳入家庭已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
二、增加在广州市的家庭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查询(正常通过系统查询无需提供。如遇姓名生僻字或其他无法查询的情况时需提供纸质查询证明)。
三、继续暂停对购买第三套自住住房发放公积金贷款(签署承诺书)。
本通知自公告之日起开始执行(以系统申请上报时间为准)。
附件:广清住房公积金互贷政策须知(2020年4月版)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广清住房公积金互贷政策须知
(2020年4月版)
一、贷款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自愿缴存职工因必须使用按月还贷方式偿还贷款,暂时不能申请);
2.在广州、清远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3.在清远市区、清新区、清城区等区域购买住房;
4.符合清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实际可贷额度应按照以下倍数标准计算确定并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一)购买家庭首套住房:
1.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不含)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
2.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含)以上48个月(不含)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3.累计缴存时间在48个月(含)以上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
(二)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
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
三、首付款比例
1.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2.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者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3.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4.暂不接受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及购买第三套自住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清远缴存公积金职工,房产套数和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范围是全国范围内)
5.暂不接受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及购买第三套自住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广州缴存公积金职工,房产套数和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范围是全国范围内)
四、贷款年限
最长贷款年限为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后5年,男性法定退休年龄60岁,女性法定退休年龄55岁。夫妻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五、贷款流程
六、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料
一手房:
1、身份证、户口本
2、婚姻状况声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丧偶的需提供丧偶证明)
3、商品房买卖合同(需经房产交易中心备案或鉴证)
4、首期收据和银行票据
5、家庭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清远当地查册,广州正常通过系统查询无需提供。如遇姓名生僻字或其他无法查询的情况时需提供纸质查询证明)
6、个人征信记录(受理机构打印)
二手房:
1、身份证、户口本
2、婚姻状况声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丧偶的需提供丧偶证明)
3、购房协议(需房产交易中心鉴证)
4、首期收据和银行票据
5、家庭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清远当地查册,广州正常通过系统查询无需提供。如遇姓名生僻字或其他无法查询的情况时需提供纸质查询证明)
6、个人征信记录(受理机构打印)
7、房产证(旧)
8、评估报告(参照清远公积金政策办理)
七、还款方式:(一)等额本金法 (二)等额本息法
八、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清远市建设银行、清远市中国银行、清远市工商银行、清远市农业银行、清远市招商银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12号
咨询电话:020-12345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清远市北江二路财政大楼
咨询电话:0763-1234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