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流水号:
- Z2023062700034
- 标题:
- 住房公积金提取
- 业务咨询类别:
- 提取
- 提交时间:
- 2023-06-27 16:16:11
- 内容描述:
- 我第一套房在广州花都(已付清),第二套房在清远(商业贷款的,还在月供),户籍所在地广州,为什么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了呢?
- 回复时间:
- 2023-06-28 17:03:02
- 回复内容:
您好!粤建金〔2018〕115号明确规定:“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对于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的情况,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阶段性停止实施该类型提取政策”。
缴存人或其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有自有产权住房,再在广州、本人户籍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配偶户籍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再提取。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