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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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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05-10-15
名称: 关于查询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0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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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询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5-10-15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本中心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单位提供缴存、提取情况查询服务。职工只能申请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不能申请查询他人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查询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职工申请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无身份证的,不予查询。

  二、单位因公务或者工作,需要查询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交以下的证明材料:

  1.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需要查询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提交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并出示查询人的身份证。

  非本单位的职工或者非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不予查询。

  2.律师办理案件需要查询涉案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和《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出示律师执业执照和身份证。

  3.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询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提交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者《协助查询通知书》,出示查询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三、单位申请查询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提交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出示查询人的身份证。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