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广州益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我中心已受理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关榕等19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投诉案(详见列表),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以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公积金中心从化催字〔2022〕210-2号至214-2号、216-2号至225-2号、〔2023〕37-2号、42-2号、155-2号、183-2号《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我中心从化办事处办理补缴手续。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中心书面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16日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催字〔2022〕210-2号,关榕,6430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催字〔2022〕211-2号,毛翠花,4380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催字〔2022〕212-2号,朱敏宜,4925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催字〔2022〕213-2号,李殷苗,2178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催字〔2022〕214-2号,黄杰明,4858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催字〔2022〕216-2号,梁彩云,4965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催字〔2022〕217-2号,高杏芳,6490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催字〔2022〕218-2号,胡秋媚,2559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催字〔2022〕219-2号,李敏,4840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催字〔2022〕220-2号,李晓文,2064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催字〔2022〕221-2号,李惠霞,4190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催字〔2022〕222-2号,肖勇强,6048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催字〔2022〕223-2号,徐玉婵,4915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催字〔2022〕224-2号,冯雅婷,4540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催字〔2022〕225-2号,陈瑞雯,4772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催字〔2023〕37-2号,陈飞龙,4722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催字〔2023〕42-2号,谢庭香,5230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催字〔2023〕155-2号,李结英,6850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催字〔2023〕183-2号,沈志敏,5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