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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明秀钻石(广州)有限公司送达《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18 10:22:30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号:

公告

明秀钻石(广州)有限公司:

  我中心已受理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刘志红等9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投诉案(详见列表),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以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2〕2983号-2991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我中心番禺办事处办理补缴手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送达起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1月18日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2〕2983号,刘志红,7355元;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2〕2984号,龚伟斌,11555元;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2〕2985号,刘汉文,4182元;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2〕2986号,高灿芬,6250元;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2〕2987号,陈松波,18593元;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2〕2988号,麦耀佳,4568元;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2〕2989号,郭杏运,14460元;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2〕2990号,谭培兰,10274元;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2〕2991号,王汝兴,14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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