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广州泰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我中心已受理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胡建军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投诉案(详见列表),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以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公积金中心萝岗核通字〔2017〕77-1号等《核查通知书》(详见列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若对职工所反映的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请自本核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上有关证明资料。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7日
1、 穗公积金中心萝岗核通字[2017]77-1,胡建军,8888元。
2、 穗公积金中心萝岗核通字[2017]78-1,甘德昌,1682元。
3、 穗公积金中心萝岗核通字[2017]116-1,吴跃峰,8538元。
4、 穗公积金中心萝岗核通字[2017]133-1,钟炳财,3007元。
5、 穗公积金中心萝岗核通字[2017]134-1,杨火星,4988元。
6、 穗公积金中心萝岗核通字[2017]231-1,罗爱兰,1706元。
7、 穗公积金中心萝岗核通字[2017]232-1,何杏桃,2606元。
8、 穗公积金中心萝岗核通字[2017]233-1,戴焕平,2895元。
9、 穗公积金中心萝岗核通字[2017]282-1,黄盛莲,1706元。
10、 穗公积金中心萝岗核通字[2017]355,文忠书,14247元。
11、 穗公积金中心萝岗核通字[2017]372,易思叶,1682元。
12、 穗公积金中心萝岗核通字[2017]373,杨瑞易,16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