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广东康美斯美容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我中心已受理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陈克生等2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投诉案(详见列表),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以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公积金中心越秀核通字〔2017〕1221号等2份《核查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若对职工所反映的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请自本核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上有关证明资料。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0月26日
越秀核通字〔2017〕1221号,陈克生,14787元;
越秀核通字〔2017〕1222号,植朝天,155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