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晖盟(广州)服装有限公司:
我中心已受理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陈谷英等18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投诉案(详见列表),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以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17〕661号-668号、675号-684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我中心南沙管理部办理补缴手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9月5日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17〕661号, 陈谷英, 16246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17〕662号, 郭燕珍, 1800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17〕663号, 樊奀女, 5456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17〕664号, 梁秀丽, 1235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17〕665号, 郭焕冰, 5060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17〕666号, 梁敏兴, 7988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17〕667号, 林妙英, 14410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17〕668号, 莫凤仪, 12926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17〕675号, 蒋月华, 11280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17〕676号, 张际桂, 6394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17〕677号, 许美红, 10539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17〕678号, 黎执好, 4928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17〕679号, 张永辉, 5686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17〕680号, 郭燕妹, 5699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17〕681号, 陈雪燕, 9626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17〕682号, 蒋健琼, 16270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17〕683号, 赵学英, 5661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17〕684号, 唐连珠, 101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