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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疫情防控期间常见问题解答及典型案例(一)

发布日期:2021-06-23 16:09:48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号:

  

  一、流行病学调查
Q:(一)流行病学调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解答:流行病学调查具有法定依据,是传染病防治的重要措施。


  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Q:(二)在流行病学调查中,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解答: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Q:(三)单位或个人拒绝配合流行病学调查,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解答:单位或个人拒绝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案例

  5月25日下午,家住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的祝某前往荔湾区白鹤洞街某小区探望父母(其父母在30日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祝某后因出现咳嗽、发热症状,先后于6月2日、4日前往医院就诊,但祝某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隐瞒曾与确诊病例接触以及到过疫情高发区的事实,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至6月6日祝某被采取隔离措施前,其活动轨迹已涉及番禺区大石街辖内医院、球场等公共场所,导致部分群众成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触者需要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引发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祝某的行为未执行广州市番禺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指挥部第6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向当地村(居)委报到并接受大石镇三人小组健康管理措施;6月2日和6月4日因咳嗽、发烧等症状前往医院治疗时,未执行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9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如实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病学史调查问卷》,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目前,祝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二、疫情防控措施
Q:(一)为防控疫情,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哪些措施?

  解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Q:(二)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解答: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相关决定和命令,配合落实应急处理措施。


  依据

  《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配合落实应急处理措施。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第五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指挥、管理和安排,积极参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

  (一)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

  (二)减少外出、聚集活动;

  (三)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不得滥食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

  (六)不得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疫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确诊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

  (七)不得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

  (八)服从依法采取的其他疫情防控措施。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十九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

  (一)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及时做好健康信息申报,依法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出现发热、咳嗽、呼吸急促等不适症状时,应佩戴口罩,及时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就医,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以及从重点地区抵穗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健康状况、出行轨迹等有关信息,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

  (四)了解疫情防护和相关健康教育知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聚会和群体活动;

  (五)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认真做好垃圾分类,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Q:(三)单位或个人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解答:单位或个人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案例

  6月7日上午,荔湾区公安分局中南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辖内海南村有3名男子违反居家隔离防疫要求,在海南村2队鱼塘钓鱼,民警随即将3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经查,梁某等3人均为该村村民,其行为违反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5号通告中“严格居家,足不出户,执行封闭管理”的规定。目前,梁某等3人已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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