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某媒体报道的一则关于职工聂某利用假结婚证到银行网点套取住房公积金被检举查处的新闻,再次引起了市民对套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关注。近几年,广州市陆续发现一些不良中介利用伪造、变造的房产证、发票、结婚证等假材料,以帮助群众提取住房公积金为名从中谋利。伪造文书套取住房公积金,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种犯罪行为。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减少群众的经济损失,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度重视对利用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查处。截至2011年11月,全市共查处套取案件5196宗,有20名职工因套取住房公积金被其所在单位开除公职或辞退,3人因伪造文书协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被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半到两年半的有期徒刑,其中一人同时被判处罚金5000元。
从2009年开始,中心在人手紧张的情况下,抽调专业人员,协调司法、公安、通信管理、网监等部门力量,从强化内部管理、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重点打击非法中介等几方面着手,加大对利用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是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中心和承办银行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识别证件真伪的能力。自2009年以来,共组织培训业务人员1.4万多人次。在中心业务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后,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身份证识别系统联网和上阳光家园网站查询等手段,从技术和管理上提高识别假材料的能力。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业务流程,加强对提取材料的审核复查,中心专门成立提取审批中心,将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部收归中心进行集中审批,堵塞异地购房提取材料造假严重的漏洞。
二是加大对银行业务经办网点的监督和考核力度。进一步完善对业务承办银行的考核办法,加大对业务办理质量的考核力度,要求业务承办银行网点重点把好提取业务审批关,发现套取情况及时向中心报告,由中心通报各网点加强预防。对提取资料审核不认真、把关不严的银行网点停止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2011年,共暂停8家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是严肃查处套取案件。抽调专门力量对2009年以来各承办银行审批的提取资料进行稽核,共复查可疑提取资料1.8万份,发现利用伪造文书证件套取住房公积金案件近1万宗。对经查实的套取人员,通知本人并责令其退回套取款项,在规定时间内不退的,通报其所在单位人事和纪检部门处理,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暂停其提取住房公积金,限制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中心正抓紧对经查实未处理的套取案件进行处理。
四是严厉打击非法中介伪造售卖假提取材料等违法行为。积极协调配合通信管理、网监等部门,清理非法中介在互联网上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广告,并对其网站进行查控。发现非法中介利用假材料为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其中造假性质严重的案件,提请检察院立案,由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五是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在公共媒体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的同时,升级中心网站,及时更新网页,充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各项业务办理指引等内容,帮助广大群众了解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规定。开通扩容96155咨询电话,为群众办理住房公积金理业务解难答疑。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协管员的培训,充分发挥协管员宣传政策和协办业务的作用。抽调业务熟练人员到重点单位上门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现场为职工办理业务,解答疑难问题。在中心所属网点增设引导员和咨询服务岗位,为群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正确指引。
中心将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力度查处利用伪造、变造的购、租房合同和发票、结婚证等假材料套取及协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并从2012年1月1日起,采取以下措施堵塞利用假结婚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漏洞:
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其名字的)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必须由夫妻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同前往办理;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供查验。
典型案例:协助他人套取公积金被判刑两年
2009年8月,被告人刘卫昌在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68号508房成立并经营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讯林信息咨询服务部,从事为保险公司筛选客户资料等业务。自2009年9月以来,被告人周国辉通过使用该服务部出租的网络电话,利用被告人刘卫昌提供的保险客户的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物色需要提取公积金的人员,再通过被告人李善文伪造房屋产权证等资料,协助上述人员非法提取公积金,并从中获利。
2010年6月至2010年8月间,被告人李善文为帮林某伟、袁某、林某书非法提取公积金,伪造房屋产权证3份。同年7月,被告人周国辉伙同李善文,为帮卢某新非法提取公积金,伪造卢某新的房屋产权证1份,并收取卢某新手续费9000元人民币。
2010年8月,被告人周国辉、刘卫昌、李善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被逮捕,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011年8月15日,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海珠区人民法院认定李善文、周国辉共同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刘卫昌已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经过开庭审理,2011年9月9日,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李善文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判处周国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判处刘卫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海珠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