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机构:
根据《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交易资金监管做如下调整:
本市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试行购房交易资金监管。有资金托管需求的贷款申请人,可按照《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办理。
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交易资金监管且尚未将监管资金划付至卖方账户的,买卖双方可选择继续监管至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时,或协商一致后向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申请撤回监管。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29日起施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试行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17〕74号)同时废止。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