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2345/12329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其他政策法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2-07-18 16:01:00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号: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〇年一月一 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保证国家对工 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 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 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各 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在计划、 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 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为根据。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 费补贴) 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 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 职务(岗位)工资;

  (三)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 劳动报酬。包括:

  (一) 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 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 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 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 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 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 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 津贴。包括: 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 贴,保健性津贴, 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 物价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 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 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因病、工伤、 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 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 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三章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 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 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 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 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 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 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 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 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 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 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 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 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 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二条  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 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 的计算,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 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  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