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公积金中心〔201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及《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机构要进一步优化贷款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市公积金中心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其中市公积金中心资格审批3个工作日,放款审批3个工作日,放款1个工作日)。准予贷款的应通知受托机构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明确委贷职责与办理时限,严格业务考核
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机构应在委托贷款协议(以下简称“委贷协议”)中明确约定职责分工和办理时限。受托机构要按照委贷协议约定,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办理相关委托的贷款手续,优先保障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阻挠或拒绝符合条件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对受托机构的考核,对不履行委贷协议约定事项的,按照委贷协议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资格。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个人贷款协议中,有排除或变相排除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款的,暂停或取消其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承办资格。
三、加强销售行为管理,督促企业落实承诺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在申请报告中承诺不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书面承诺,明确告知购房人有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不得借由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减少群众办事成本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和市公积金中心要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市住建委加快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网签系统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网签信息及贷款信息实时共享,逐步实现交易双方在公积金网点一站式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五、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积金中心要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积金中心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开展集中整治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政府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自身购房过程中遇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积金中心要快速响应,及时查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联合开展拒绝、限制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巡查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