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我中心定于2010年6月至8月期间开展2010年度的(即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要求进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调整工作。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自2010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3780元×5=18900元(因统计部门尚未公布本市2009年职工月均工资数据,暂以2008年的数据计算,待统计部门公布2009年的数据后,再作调整)。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3.2010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2010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按现行政策文件规定,向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进行调整。
(三)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免缴的情况
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100元/月,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和增城市960元/月)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三、调整办理程序
(一)2009年6月1日后在我中心开户缴存的单位和缴存数据已移行至我中心归集业务系统的单位:
缴存单位到我中心相应经办网点下载职工的缴存数据信息,再从我中心网站(gjj.gz.gov.cn)下载《年度缴存调整批处理文件》(附件)电子文档(该电子文档也可在我中心经办网点索取),利用已下载的职工缴存数据信息,按照填表说明在《年度缴存调整批处理文件》上如实填报职工的缴存调整数据,填写时不得更改文档表格的属性。填妥后将《年度缴存调整批处理文件》电子文档送我中心相应经办网点办理缴存调整手续。
(二)市区在建设银行缴存的单位
市区(含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海珠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下同)在建设银行缴存的单位,7月份以前办理调整的,按照建设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到建设银行的经办网点办理(详询建设银行各经办网点);7月份以后办理调整的,按上述第一点的办理程序到建设银行的经办网点办理。
四、下载数据和办理调整网点
(一)2009年6月1日后在我中心开户缴存的单位到我中心管理部或办事处办理;
(二)已在广州银行缴存的市直统发单位到广州银行网点办理;
(三)市区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存的单位分别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网点办理;
(四)我中心番禺、增城、从化办事处原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存的单位分别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网点办理,花都办事处所有的缴存单位到办事处或工商银行网点办理,铁路分中心的缴存单位在分中心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缴存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按《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7〕63号)执行。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免缴等确定以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做好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
附件:年度缴存调整批处理文件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