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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2004-06-01 09:58:00 来源: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字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决定对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额度和期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可贷额度计算方法:
  (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当前月缴存额×1.5×当前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2;
  二、贷款最高限额:
  个人可贷额度最高为人民币25万元;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之和,但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三、首期付款比例:
  一手楼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
  二手楼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30%。
  四、贷款期限:
  一手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手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贷款期限可以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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