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额,提高职工购房能力,配合我市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实施,经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在收入较高的单位职工中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1200元(含1200元)以上的单位,职工、单位各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单位各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1200元以下的单位,仍按穗房改[1997]8号文件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变,即:
1.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1200元以下、800元以上的单位,仍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职工各按7%的比例缴存。
2.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800元以下、500元以上的单位,仍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职工各按5%的比例缴存。
3.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500元以下的单位,仍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单位、职工各按5%的比例缴存。
四、有条件的单位,可高于以上比例缴存,但单位缴存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个人愿意多缴的不受限制。
请各单位尽快做好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准备工作,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规定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逐月汇储入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