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调整工作安排在2005年4月至6月进行。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范围
1. 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要参加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调整。
2. 调整前处于欠缴状态的单位,或上一年度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但经济效益未见好转的单位,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或缓缴的审批手续。
3. 申请2005年度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再进行缴存额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自2005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3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4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职工2004年1月至12月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下列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如下:
1. 2004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以其2004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05年1月至6月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职工次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 2004年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05年1月至6月新调入的职工,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为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三)缴存比例
按照《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穗房改〔1998〕3号)规定执行,以核准后的所有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标准,确定相应的缴存比例。按照《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87号)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高各不得超过20%。缴存比例取正整数。
在上述比例范围内,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可以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按职工选择的个人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四、有关事项
(一)2005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与2004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一致的单位,仍需按规定做好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不得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无须变更为由,拒绝办理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
(二)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照《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穗公积金管委会〔2004〕4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各自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四)各单位在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应如实填报《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申报表》、《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明细表》。
(五)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请各单位在调整工作中,严格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标准调整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申报表
2.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明细表
(以上表格可到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
二○○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