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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6-17 09:49:00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单位、驻穗各单位:
        为了加快我市住宅建设,解决我市广大干部、职工的住房困难,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的5%调整到7%。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达到或超过月平均每人800元的单位,单位及其职工均须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未达到月平均每人800元、但达到或超过500元的单位,单位及其职工可以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未达到月平均每人500元的困难企业,经本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单位及其职工可暂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基本工资总额的5%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为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高于以上一、二、三条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的缴存比例不能低于单位的缴存比例。
        五、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一律以各单位上报市统计局的上年度《劳动情况》报表(表号:104)的有关数据为依据,对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核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检查。
        请各单位按此通知后,尽快做好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准备工作,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规定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逐月汇储入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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