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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工作的函

发布日期:2013-10-29 15:15:48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号:

穗公积金中心函〔2013〕506号

  
各贷款承办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提供更好的贷款服务,我们结合贷款审批环节出现的新情况,统一贷款审批标准和操作规范,请各承办银行按要求执行:
    一、不受理相邻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一)相邻房公积金贷款定义。借款人或与他人同时购买相邻的两套住房,且存在通过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等手段合并使用住房的意向或事实,在这种情形下,借款人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称为相邻房公积金贷款。
    (二)由承办银行审核是否属于相邻房公积金贷款。
    二、二手住房楼龄的计算标准
二手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建筑时间、产权证的测绘时间以及评估报告三者之中年限最长者为房屋楼龄。
    三、贷款发放要求
    (一)组合贷款须在同一天进行放款,因为银行原因延迟放款,不良后果由承办银行承担。
    (二)确保借款人使用第二代身份证开立银行的还款账户。
    (三)认真审核放款失败原因,不能出现多次因同一原因导致放款失败。
    (四)杜绝整批放款失败的情况发生。
    四、贷款回收要求
    承办银行应严格按贷款委托协议要求及时回收贷款本息,如出现异常情况需及时反映中心贷款审批部,并提交正式书面情况说明。
    五、公积金贷款政策咨询及宣传工作
    (一)承办银行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以及相关规定的宣传与解释工作,有义务向借款人提供多种渠道(包括系统查询、网上查询、短信通知等)查询贷款进度、咨询业务或回答问题,不能推诿或误导借款人,影响中心服务形象。
    (二)承办银行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
请各承办银行所有经办网点及经办人员严格按照中心要求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点,我们除了按照《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扣罚手续费外,还将取消贷款业务资格。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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