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贷款服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水平,我中心起草了《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5月7日至5月16日通过我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53条反馈意见。我中心对意见进行了充分研究,现将意见内容和处理情况予以公布。
附件:《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处理情况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8日
附件
《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处理情况
序号 | 意见内容 | 意见数量(条) | 处理意见 |
1 | 提高最高可贷额度 | 12条 | 本次修订暂不涉及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协调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中心将根据市房地产调控的统一部署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适时调整。 |
2 | 对已发放的贷款调整贷款年限 | 10条 | 已发放的贷款是依据当时政策办理,借款人和中心已通过借款合同约定了双方认可的贷款期限。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的“全面履行”原则,借款人和中心都有义务全面履行借款合同关于贷款期限的约定。此外,此类贷款发放时新实施办法尚未生效,故不适用关于贷款期限的新规定。 |
3 | 下调最低首付比例 | 4条 | 目前的首付比例是根据上级文件有关规定制定,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暂时不做调整。如国家、省、市统一作出调整,我中心将贯彻执行。 |
4 | 放宽提取政策 | 4条 | 本次修订的是贷款实施办法,规范的是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所提意见与本次修订内容不相关。 |
5 | 进一步延长贷款年限(最高可贷75岁、楼龄+年限不超过60/70年) | 3条 | 公积金贷款资金来源于广大缴存职工,为了充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利益,暂不宜过度延长贷款年限。 |
6 | 增加可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 | 3条 | 目前规定每位职工可使用两次公积金贷款已可满足首次和改善型住房基本需求。维持现规定有利于保证有限的资金均衡的用于更多的缴存职工,符合最广大缴存职工的利益。 |
7 | 开展商转公业务 | 2条 | 为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今后将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和公积金资金结余情况,作进一步研究。 |
8 | 个税收入或父母资助款可作为收入依据 | 2条 |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应当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依规缴存的情况下,缴存基数可以体现职工稳定、真实的收入。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借款人应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父母的资助不属于职工本人的收入,且不属于稳定来源,如作为收入认定依据将不利于防范贷款风险。 |
9 | 可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由计算个人改为计算家庭 | 1条 | 维持现规定更有利于维护广大履行了缴存公积金义务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
10 | 允许接力贷(父母买房,子女贷款) | 1条 | 该做法与目前“房住不炒”和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精神不符。 |
11 | 赞同类,要求尽快出台 | 10条 | 6月8日已印发了《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 |
12 | 允许拍卖房产申请公积金贷款 | 1条 |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并未禁止拍卖房产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拍卖房可以按照《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提出贷款申请,但需购买人与法院协同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