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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征集的结果反馈

发布日期:2025-08-20 19:31:27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号:

  2025年7月2日至7月11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广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总共收到意见和建议1368条,其中重复和不相关意见340条,不纳入统计范围,故实际收到有效意见和建议1028条。社会公众主要意见如下:

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理由

1

赞成出台政策

采纳


2

适当放宽“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商业贷款已放款5年以上”的时间限制

采纳,将“原商业贷款已放款5年以上”改为“原商业贷款已放款3年以上”。


3

建议取消原贷款银行同意的要求

采纳,取消了“已获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表述。改为“协商办理” 。


4

建议提高房屋可贷额度

采纳,将“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60%”调整为“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70%”。


5

适当放松“原商业贷款在申请前24个月内没有逾期记录”的条件要求

采纳,将“原商业贷款在申请前24个月内没有逾期记录”改为“原商业贷款在申请前12个月内没有逾期记录”。


6

建议提高商转公业务办理便捷度

采纳,流程优化为原承办银行一站式办理,无需再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7

建议适当放宽“贷款房屋是产权人家庭在本市的唯一住房”的条件

暂不采纳

本次政策优先考虑保障刚需住房。

8

希望适当放宽“在我市开户并累计缴存满60个月及以上”的时间限制

暂不采纳

按照住房公积金制度“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宜优先保障缴存时间较长、购房成本压力较大的群体。

9

希望放开只能“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暂不采纳

由于原商业贷款已经办理了房产抵押,如原商业贷款没有结清,商转公贷款时只能办理第二顺位抵押,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在优先受偿方面存在资金和法律风险。

10

建议适当放宽“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暂不采纳

本次政策优先考虑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的刚需住房。

11

建议原商业贷款申请人、房屋产权人以外的其它人也可以申请贷款

暂不采纳

商转公贷款是将个人已办理的商业贷款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如申请人无商业贷款,则不属于商转公的范围。

12

建议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也可以向广州市申请商转公

暂不采纳

本次政策优先考虑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住房刚需。

13

建议异地购房可以商转公

暂不采纳

异地购房人的房屋抵押权是异地承办银行,如房屋所在地有商转公政策支持,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14

建议进一步提高贷款额度

暂不采纳

商转公贷款额度应与住房公积金普通贷款额度保持一致,不宜突破。

15

建议在非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也可以办理商转公

暂不采纳

按照要求,贷款银行须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承办银行。原商业贷款银行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的,办理顺位抵押时,原商贷和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权人前后一致,同步结清原商业贷款后,可一站式办理涂销抵押,办理便捷高效。

16

建议放宽可贷款的年限

暂不采纳

商转公贷款年限应与住房公积金普通贷款年限规定保持一致,不宜突破。

17

建议取消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要求

暂不采纳

因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是无法办理二次抵押。如取消该条件,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先受偿方面将带来资金和法律风险。

18

反对出台政策

不采纳

商转公政策能减轻缴存人住房贷款利息负担,激发社会消费潜力,符合目前国家省市政策导向。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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