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广州市加华制衣工艺有限公司:
我中心已受理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邹乘淑等11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投诉案(详见列表),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以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955号-1965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我中心南沙管理部办理补缴手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60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19日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955号,邹乘淑,13512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956号,丁玉丰,6614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957号,徐全连,15930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958号,邹乘珍,18142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959号,姜治容,14867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960号,曹家连,12315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961号,钱晓林,18641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962号,王秀银,7470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963号,刘作琼,14368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964号,杨正富,13344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965号,唐光芬,167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