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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广州赋力实业有限公司送达《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21 09:29:08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号:

公告

广州赋力实业有限公司:

  我中心已受理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孟世红等15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投诉案(详见列表),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以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576号-1590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我中心南沙管理部办理补缴手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60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送达起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21日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576号,孟世红,25846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577号,梁娟,13053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578号,杨世仁,26253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579号,黄和英,23964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580号,吴修菊,24118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581号,黄燕珊,5849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582号,吴苏平,23760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583号,何承慧,20594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584号,彭玉枝,9592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585号,范庆华,26910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586号,胡海红,5340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587号,唐艾,20446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588号,王春梅,19744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589号,岳秋龙,15140元;

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24〕1590号,胡开文,211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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