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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广州市番禺精科保险器件有限公司送达《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10 10:45:03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号:

公告

广州市番禺精科保险器件有限公司:

  我中心已受理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苟琼华等5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投诉案(详见列表),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以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5〕3177号-3181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我中心番禺办事处办理补缴手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10日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5〕3177号,苟琼华,3305元;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5〕3178号,郭燕冰,4236元;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5〕3179号,冯水玉,5567元;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5〕3180号,胡新明,5567元;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5〕3181号,唐金会,5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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