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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广州曰之昇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14 16:28:33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号:

公 告

广州曰之昇科技有限公司:

  我中心已受理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李茂等6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投诉案(详见列表),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以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25〕1868号-1873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我中心番禺办事处办理补缴手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14日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5〕1868号,李茂,18389元;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5〕1869号,刘忠存,7275元;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5〕1870号,卢电锋,20876元;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5〕1871号,邓任,11994元;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5〕1872号,杨小良,11722元;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5〕1873号,梁超凤,52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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