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广州益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我中心已受理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高杏芳等19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投诉案(详见列表),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以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公积金中心从化核通字〔2022〕92-2号至97-2号、99-2号至104-2号、106-2号至108-2号、135-2号、216-2号、〔2023〕103-2号、109-2号《核查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若对职工所反映的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请自本核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上有关证明资料。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8日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核通字〔2022〕92-2号,高杏芳,6490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核通字〔2022〕93-2号,陈瑞雯,4772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核通字〔2022〕94-2号,冯雅婷,4540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核通字〔2022〕95-2号,徐玉婵,4915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核通字〔2022〕96-2号,肖勇强,6048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核通字〔2022〕97-2号,胡秋媚,2559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核通字〔2022〕99-2号,黄杰明,4858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核通字〔2022〕100-2号,朱敏宜,4925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核通字〔2022〕101-2号,李晓文,2064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核通字〔2022〕102-2号,李殷苗,2178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核通字〔2022〕103-2号,李敏,4840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核通字〔2022〕104-2号,李惠霞,4190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核通字〔2022〕106-2号,毛翠花,4380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核通字〔2022〕107-2号,关榕,6430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核通字〔2022〕108-2号,梁彩云,4965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核通字〔2022〕135-2号,谢庭香,5230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核通字〔2022〕216-2号,陈飞龙,4722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核通字〔2023〕103-2号,沈志敏,5740元;
穗公积金中心从化核通字〔2023〕109-2号,李结英,6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