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宸山(广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中心已受理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林培楷缴存2023 年06 月至2023 年09 月期间住房公积金1390元投诉案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以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公积金中心天河催字[2024]463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我中心天河管理部办理补缴手续。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中心书面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