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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广州市番禺佑雄塑料有限公司送达《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23 15:29:58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号:

公告

广州市番禺佑雄塑料有限公司:

  我中心已受理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潘道旗等8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投诉案(详见列表),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以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4〕4499号-4506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我中心番禺办事处办理补缴手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23日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4〕4499号,潘道旗,8982元;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4〕4500号,易立华,30454元;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4〕4501号,梅德胜,25348元;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4〕4502号,彭先平,19068元;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4〕4503号,梅月秋,10552元;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4〕4504号,杨购美,25868元;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4〕4505号,范菊香,17364元;

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24〕4506号,罗昭于,21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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