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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9-09 17:33:30 来源: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合理细化广州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标准,建立健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机制,我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类)》的规定,再次修订了《广州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时间2016910日至2016919日有修改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请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 gzgjj@gz.gov.cn  
附件:广州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     意见稿)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99
 
附件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类)》、《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对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处罚法定原则。即自由裁量权应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规定。
    (二)       公平公正原则。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依据、处罚幅度应基本一致。
    (三)       过罚相当原则。即处罚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       程序合法原则。即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既要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教育当事人,培养其法律意识。
    第五条            处罚标准和额度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为本规定的附件,是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
    (一)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已为全体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处罚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社会影响面较小的;
    (二)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配合调查取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处罚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        在本行业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        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三)        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一般处罚是指除本规定所称的免于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细化标准》中所称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特别注明除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细化标准

附件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成立30日以上,3个月以下,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1万元以上(含1万元),1.3万元以下

一般处罚

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

从重处罚

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单位成立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2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

一般处罚

2.7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

从重处罚

3.4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单位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4万元以上,4.3万元以下

一般处罚

4.3万元以上,4.6万元以下

从重处罚

4.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单位成立时间3年以上的,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处以5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在50人以下,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1万元以上(含1万元),1.3万元以下

一般处罚

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

从重处罚

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2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

一般处罚

2.7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

从重处罚

3.4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在100人以上,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4万元以上,4.3万元以下

一般处罚

4.3万元以上,4.6万元以下

从重处罚

4.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备注:本表所称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特别注明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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