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精神,根据《广州-清远对口帮扶总体工作方案》要求,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进一步放宽广清公积金帮扶贷款条件,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清远市户籍或实际派驻清远市工作”、“ 在清远市没有住房”两个限制条件,其他贷款条件不变。
二、放宽后主要贷款条件如下:
(一)在广州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符合清远市购房条件,在清远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
(三)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个人最高可贷款金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可贷款金额为50万元;
(五)符合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规定。
三、广清公积金帮扶贷款承办银行:清远市建设银行、清远市中国银行。
四、本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正式实施。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9月13日
文档附件:
广清公积金帮扶贷款政策须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