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支持困难单位合理降低人工成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中心起草了《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1月31日—2018年2月9日。
二、提交意见途径:
1.邮寄至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18楼归集部(邮政编码:510623);
2.传真:85503920;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
金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月30日
附件
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支持困难单位合理降低人工成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16〕15号)、《广州市人民关于印发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20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21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是指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后可以低于5%的比例缴存,或暂缓缴存。
第三条 困难单位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申请下一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同一缴存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变。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条 困难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提交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等均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 困难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所需证明材料,由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