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生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保障缴存人利益的提案》(第3049号)收悉。我中心高度重视本次政协提案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办理,积极与您进行电话及邮件沟通,经综合市财政局等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拓展公积金增值保值投资渠道,提高运营效益的问题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十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储蓄互助保障制度,自建立以来一直遵循“低来低去、保本微利、互助保障”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主要以发放比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优惠的低息住房贷款的方式,为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提供金融支持,帮助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争取住房公积金增值。以广州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数据为例,当年住房贡献率(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05.40%,年末资金运用率(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与缴存余额的比率)为80.37%,充分实现了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服务改善民生的制度设计优势和互助保障的主要政策目标。
由于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涉及广大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国家对住房公积金除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外的其他投资渠道也有严格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根据住建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建金〔2009〕160号)规定,非试点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任何项目贷款。我中心未列入试点城市范围,故按规定并未发放任何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贷款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提案中建议的发放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贷款、在二手市场上购买专项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国家专项债券、投资金融产品等,都不失为拓宽投资渠道,提高资金收益率的有效途径。但受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及管理权限的限制,我中心只能依照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而不能自行寻求突破。我中心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并将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科学管理,力争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二、关于增值收益归缴存人所有,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收支情况的问题
根据《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精神,自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原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此次调整是住房公积金收益和缴存职工存款收益之间的再分配,是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获得合理存款收益,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和有效性。我中心于每年6月30日统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将年度结息额分配到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同时将相关信息以短信形式发送至缴存人在我中心业务系统完成登记的手机号码上。广大缴存职工也可以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登录本人账号查询。
此外,根据住建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金管〔2007〕222号)及《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要求,我中心每年均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向社会大众公告《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机构概况、业务运行、财务数据、资产风险、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广大缴存职工可登录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www.gzgjj.gov.cn)相关栏目查阅。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立严格审查机制,及时审议公积金中心提交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积极推动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
下一步,我中心将继续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加大信息宣传力度,拓展多种渠道,扩大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的积极影响,有力保障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知情权和监督权,以此作为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有力抓手。
感谢你们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