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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2-20 09:38:21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号:

  今年以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着力构建住房公积金领域矛盾纠纷“源头预防、过程把控、全链条化解”多元化解机制,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支持企业发展与保障民生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在妥善处理生产发展和福利分配之间进行了探索实践,取得了良好成效。现公布4则住房公积金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案例。

  案例一、诉前联调化解矛盾纠纷,节省诉讼成本

  基本案情:广州某电器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外贸类家电产品,由于未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陆续到公积金中心投诉要求追缴。公积金中心依法受理,经核实后作出责令限期补缴决定。2023年2-3月,该单位不服上述行政决定,就所涉22宗案件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后,积极联系单位负责人,了解该单位住房公积金欠缴及经营情况,通过以往判例和释法析理,让单位了解诉前联调政策、具体做法以及积极意义,引导单位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公积金中心积极协同跟进,梳理该单位所涉追缴系列案件情况,向单位负责人解读住房公积金政策,说明法律后果和不良影响,引导单位主动履行补缴责任。单位提出,为兼顾企业生产经营及稳定职工就业,提出希望以分期补缴的方式解决欠缴问题。

  处理结果: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分期补缴方案,统筹解决了包含22宗诉前联调及尚处于其他各法律阶段的共285宗案件的补缴问题。公积金中心综合研判单位情况及其履行能力后,同意其补缴方案,并提交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备案,同时向执行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避免企业账户被冻结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目前,单位正如期履行补缴方案。

  示范意义:诉前联调是指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在立案前由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等先行调解的非诉活动。住房公积金缴存具有强制性、专项性、义务性,公积金中心在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的前提下,利用法院诉前联调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的优势,引导单位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纠纷,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分期补缴方案,履行补缴责任,既节省双方的时间和诉讼成本,又避免强制执行时一次性扣划给企业带来经营压力,最大程度保障了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负责人出庭应诉,诉中调解力促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朱某等2名职工投诉追缴广州某工业公司欠缴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单位不服,经复议维持后,又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23年5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公积金中心主要领导出庭应诉,就案件发生的背景、争议焦点及矛盾化解等进行充分说明,引导单位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制定科学合理分期补缴方案,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单位代表当庭表示理解和同意调解处理,申请将正在庭审的2宗案件及经行政复议的4宗案件以分期补缴的方式统筹处理。

  处理结果: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分期补缴方案,拟将6宗案件分期补缴完成,公积金中心综合研判单位实际情况后,同意该补缴方案,并将方案提交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备案,该单位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目前,单位正如期履行补缴方案。

  示范意义:诉讼是当事人充分表达观点意见的权利,公积金中心在诉前加强对案件的研究梳理。在诉讼庭审时,抓住与单位负责人面对面沟通的契机,深入释法说理,表达共情,引导单位选择科学合理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高效化解矛盾,避免诉讼耗时长、诉讼公开化等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提高行政、司法效率,达到多赢效果。

  案例三、执行和解缓解单位资金压力,线上调解高效便捷

  基本案情:广州某公司原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是一家以从事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为主的企业。从2020年底开始,由于未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陆续到公积金中心投诉要求追缴。公积金中心依法受理,经核实后作出责令限期补缴决定。但该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公积金中心遂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截至今年上半年,该单位已有390宗案件被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单位提出,为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希望可以申请分期补缴。公积金中心综合研判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补缴能力、用工规模及职工思想动态等情况后,快速响应,与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协调沟通联动,进入调解程序。单位就近在广州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黄埔工作站通过广州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与住房公积金纠纷调解工作室、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进行线上对接,在调解过程中进一步引导各方明确分期补缴的细节,说明不按时履行方案和承诺的法律后果。该单位当场表示将其他在途案件一并纳入分期补缴方案。

  处理结果: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了分期补缴方案,将391宗案件分期补缴。公积金中心综合研判单位实际情况后,同意该补缴方案,并将方案提交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备案,同时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撤回执行申请。并与单位明确若不按期履行补缴方案,公积金中心将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目前,单位正如期履行补缴方案。

  示范意义2023年7月,广州市直机关首个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住房公积金纠纷调解工作室在公积金中心挂牌成立,建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公积金中心以及全市各区调解工作站的线上联通,实现过程留痕、数据流转、线上确认等功能,打造跨地域、低成本、高效率的线上调解模式。本案通过与各辖区调解工作站联动,被追缴单位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就近到辖区调解工作站进行调解,增强辖区对住房公积金矛盾的消化吸附能力,更利于补缴方案的落实跟踪。

  案例四、行政机关调解、复议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高效化解纠纷

  基本案情:某职工投诉追缴广州某制衣公司2012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依法受理,经核实后作出责令限期补缴决定。该单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引入人民调解,并与公积金中心、被追缴单位所在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调解小组,立即开展沟通协调工作。一方面,了解职工实际诉求及经济情况;另一方面,了解单位的经营状况及主动补缴意愿。摸清后,召集职工、单位召开调解会议,就单位与职工争议的劳动关系、分期补缴方式等问题进行商谈。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充分利用地缘优势,与职工、单位代表沟通,让职工了解既往成功案例,引导单位积极履行补缴责任,增强互信。最终,职工和单位双方就分期补缴方式达成共识。

  处理结果:职工和单位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单位撤回复议申请,按协议约定分期补缴住房公积金。

  示范意义: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之一,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调解与其有机衔接,能够增强多元化解住房公积金矛盾纠纷的力度。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调查发现劳资双方对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缴存基数等问题没有争议,通过引入人民调解,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灵活性强、群众信任程度高的优势,能够促进职工、单位与执法机关及复议机关的互相理解和信任,结合普及政策、以案释法等手段,形成同向化解矛盾的合力,真正促使行政争议溯源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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