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以点带面,突破调解工作阻力
基本案情:广州市某工业公司由于未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陆续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投诉要求立案追缴,公积金中心经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法作出责令限期补缴行政决定。该单位不服,就300多宗案件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铁路法院开庭审理,公积金中心负责主要领导人出庭应诉,通过“鱼水相依”的生动比喻,阐明职工与企业共克时艰的必要性,通过对比分析调解成功的典型案例与执行不能的反面案例,系统阐释调解机制对维护职工实际权益的保障作用,呼吁以调解方式实现劳资双方利益平衡。参与庭审的职工代表同意调解处理,并主动担当“调解先锋”,通过现身说法带动其他职工依法理性维权,形成“以点带面”的良性扩散效应:从个别职工的同意调解,到公司管理层带头签订住房公积金补缴协议,最后在观望的一线工人群体中形成较好的示范作用。
处理结果:公积金中心综合研判公司情况后,同意公司提交的补缴方案,该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最终实现行政争议化解、劳资双方权益得到保障的三赢格局利益平衡。公积金中心还协同铁路法院构建“双线融合”的调解模式,既保障传统线下调解的严谨性,又发挥线上平台便捷优势,满足职工多元化需求。
示范意义:公积金中心加强推动住房公积金的调解工作,发挥职工代表的先锋示范作用,从点到面推动矛盾化解突破公司内部阻力,较好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生存发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优化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案例二、支持追缴,维护“特殊时期”的住房权益
基本案情:广州市某职工工伤期间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向公积金中心投诉要求追缴。公积金中心立案后查明,职工工伤医疗期间与单位劳动关系存续,经核实后依法作出责令限期补缴决定。该单位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不服,向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两审认定,责令单位为职工缴存“病伤”期间住房公积金并无不当,单位要求撤销《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的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处理结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关于《条例》中‘在职职工’的范围,根据《条例》、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指标解释和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职工正处于康复治疗期间,单位亦仍向职工支付工资,该期间属于上述规定的“病伤”期间,符合劳动法原则及实际情况,故单位为职工补缴“病伤”期间住房公积金并无不当,单位要求撤销《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的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示范意义:单位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义务,支持职工追缴伤病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其核心意义在于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义务具有法定性、连续性和强制性,在法定条件下不因职工伤病等特殊劳动状态而免除。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企业规范用工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其社会责任的体现,更展现了社会保障制度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