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加强立案前调解,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广州某酒店宣布停业方案,由于单位存在未依法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历史问题,职工陆续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追缴欠缴住房公积金。中心高度重视,经了解,该单位属于国有企业,对于停业后的工作有相应的安排,也能保障资金,但由于用工关系复杂、历史工资数据缺失等原因,在确定住房公积金补缴主体、补缴时间段、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上存在争议,住房公积金前欠缴问题一直未能解决。
二、处理结果
经组织单位和职工代表进行多次座谈协调,双方就补缴方案达成一致,2024年8月一次性补缴146名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共计约170万元,既有效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又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示范意义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心用情做好调解工作,本案中,单位承诺会依法依规应缴尽缴,职工最关心的是单位能否依法足额补缴,难点在于由于时间久远和人事变动,难以确定职工的劳动关系、工资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鉴于实际情况,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了立案前调解的工作思路,通过组织座谈,沟通渠道,搭建双方沟通桥梁,坚持法理情法相结合,实现有效沟通,公心调解,引导双方不断缩小分歧,找到解决问题的最大公约数,最终双方就补缴方案达成一致。
案例二、加强联动复议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一、基本案情
某职工投诉某卫浴公司2018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间欠缴其住房公积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受理,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责令限期补缴决定。该公司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后,调查到单位具有调解意愿,遂中止案件审查,进入调解程序。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协助,联系单位了解其诉求及经营情况,向单位负责人讲解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政策及成功调解案例,同时与职工加强沟通,耐心讲解案件调解程序以及调解后案件处理流程,积极撮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单位目前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最终,单位和职工同意以分期补缴的方式主动补缴住房公积金。
二、处理结果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人单位、职工三方共同签署了《和解协议》,并提交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由其出具《行政复议调解书》,单位按照调解协议按时足额分期补缴。
三、示范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行政复议案件先行化解工作。在本案中,中心积极对接复议机关,沟通案件基本情况,与复议机关形成调解合力,并积极联系用人单位、职工,做好普法释理工作,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单位和职工终达成了分期补缴的一致意见,复议机关出具了行政复议调解书,实现了案结事了、心事双解。
案例三、企业破产清算,住房公积金优先受偿
一、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某英文学校申请破产重整,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破产管理人的债权查询函后,向破产管理人反馈了该学校已经立案的4宗欠缴住房公积金案件,共涉及金额约10万元,并在中心官网发布公告,公布管理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告知职工债权人若有拖欠其住房公积金的,及时与管理人联系核查。期间,陆续有2名职工前来咨询追缴该学校欠缴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要求,指引职工向破产管理人核查,并协助破产管理人核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多次与破产管理人沟通并督促其履行补缴义务。2023年8月,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中心反馈约10万元欠缴金额被确认为职工债权,属于优先受偿序列。
二、处理结果
2023年11月,破产管理人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网点办理了补缴。在该校重组成功后,经过积极调解,其主动补缴了其他2名职工住房公积金约3.28万元。
三、示范意义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规定,符合国家政策性破产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实施破产的,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企业在破产清算资金中解决。《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8年3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规定,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2022年,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破产企业涉住房公积金事务办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穗中法〔2022〕271号),内容涵盖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涉住房公积金债权查询、申报、公示、退款、分配等办理流程,对破产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职工工资性质优先受偿做了明确规定。在该校破产重组事件中,中心积极有效维护了教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