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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广清互贷)

发布日期:2023-10-19 15:10:29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号:

 

  本指南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广州-清远对口帮扶总体工作方案(2013-2020年)》、《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清一体化“十四五”发展规划分工方案的通知》

  一、贷款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在广州、清远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3.在清远市区(清新区、清城区等)购买住房;

  4.符合清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对于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使用广清住房公积金互贷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夫妻双方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执行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以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日期为执行新政策认定时间。

  实际可贷额度应按照以下倍数标准计算确定并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一)购买家庭首套住房:

  1.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不含)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

  2.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含)以上48个月(不含)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3.累计缴存时间在48个月(含)以上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

  (二)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

  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

  三、首付款比例

  1.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2.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者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3.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4.清远缴存公积金职工,暂不受理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及购买第三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个人贷款,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范围是全国范围内;

  5.广州缴存公积金职工,暂不受理申请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及购买第三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个人贷款,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范围是全国范围内。

  四、贷款年限

  最长贷款年限为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后5年,男性法定退休年龄60岁,女性法定退休年龄55岁。夫妻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五、贷款流程


  广清互贷.png

  

  六、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料

  一手房:

  1.身份证、户口本(带原件)

  2.婚姻状况声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丧偶的需提供丧偶证明)(原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需经房产交易中心备案或鉴证)(带原件留1份复印件)

  4.首期收据和银行票据(带原件留1份复印件)

  5.家庭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清远当地查册,广州当地查册)(带原件)注:广州当地查册,正常情况下直接通过系统查询,职工无需提供纸质证明。如遇姓名生僻字或其他无法查询的情况时需提供纸质查询证明。

  6.个人征信记录(受理机构打印,原件)

  二手房:

  1.身份证、户口本(带原件)

  2.婚姻状况声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丧偶的需提供丧偶证明)(原件)

  3.购房协议(需房产交易中心鉴证)(带原件留1份复印件)

  4.首期收据和银行票据(带原件留1份复印件)

  5.家庭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清远当地查册,广州当地查册)(带原件)注:广州当地查册,正常情况下直接通过系统查询,职工无需提供纸质证明。如遇姓名生僻字或其他无法查询的情况时需提供纸质查询证明。

  6.个人征信记录(受理机构打印,原件)

  7.房产证(旧)(带原件留1份复印件)

  8.评估报告(参照清远公积金政策办理)(原件)

  七、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时限

  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公积金中心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其中中心资格审批3个工作日,中心放款审批3个工作日,放款1个工作日)。准予贷款的应通知受托机构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 还款方式

  (一)等额本金法     

  (二)等额本息法

  九、贷后业务

  广州缴存的职工,在办理贷后业务时,可通过广州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原贷款网点均可办理;清远缴存的职工,在办理贷后业务时,暂时只能通过原贷款网点办理。具体操作请参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普通公积金贷款)贷后业务部分。

  十、受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一)清远市建设银行

  办理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连江路14号建银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763-3362678 0763-369149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清远市中国银行

  办理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银天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63-3864328 0763-386438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清远市工商银行

  办理地址:清远市锦泉南路15号万科华府商业六号楼2层

  联系电话:0763-33701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清远市农业银行

  办理地址:

  1.城南支行 清远市新城东八号区15号D楼首层    

  联系电话:0763-3320019

  2.清城支行清远市清城区院环西路1号凯景中央首座十二号楼商铺101-106、商业区一层

  联系电话:0763-3910629

  3.清新支行 清和大道33号

  联系电话:0763-582752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清远市招商银行

  办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静福路6号维港半岛花园首层

  联系电话:0763-363717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收费标准

  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公积金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注:本指南自2023年10月更新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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