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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提取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24-11-26 15:53:52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号:

  本指南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3〕5号)。

  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一、申请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二)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三)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公积金中心在租赁合同期内核查后发现申请人并未在租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取消提取资格)。

  二、申请时间

  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不含补缴)后且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

  三、办理方式及流程

  前台办理: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预约→持申请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四、申请材料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1份,租赁用途需为“普通住宅”或“居住”并加盖“备案专用章”)

  2.房租发票(原件1份,若核定的可提取额度已提完的,需提供新的房租发票原件) 

  3.本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5.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承租人身份证件、结婚证(原件1份)

  6.多人承租同一套房屋,所有承租人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房屋实际支付的租金。各承租人可同时到场约定提取比例确认各自提取额度;若无法同时到场的,提取人可携带各承租人签字确认的书面情况说明约定提取比例(需注明各自提取份额,如张三提取房租的50%,李四提取房租的30%等);若未同时到场且无法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的,则按承租人数量平均划分提取额度。

  五、提取频次及额度

  提取频次: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超出部分租金均不计入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备案证明中租赁期限的起始月至申请提取当月的租金,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

  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

  一、申请条件

  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二、申请时间

  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不含补缴)后可以提出申请。

  三、办理方式及流程

  网上办理: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前台办理: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预约→持申请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四、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2.《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五、提取频次及额度

   提取频次: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2024年11月起为2000元/人/月。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2015年1月1日前开户的,可提取额度从2015年1月1日起算,算至提取当月。

  2.申请人在2015年1月1日后开户的,可提取额度从首次汇缴月份起算,算至提取当月。

  3.在2015年1月1日之后,提取当月之前,申请人曾以其他部分提取条件申请过提取的,可提取额度从末次提取的次月起算,算至提取当月。

  4.在2015年1月1日之后,提取当月之前,申请人曾以销户提取条件申请过提取,之后又重新开户的,可提取额度从销户后首次汇缴的月份起算,算至提取当月。

  5.符合生育二孩及以上(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的家庭,缴存人月提取额度从2024年1月起且不早于出生年月上浮40%;若非大陆居民身份证的未成年子女另需提供显示其出生年月的身份证明材料。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条件

  (一)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二)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缴存人与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租赁公租房;缴存人与单位签订租房合同,租住单位集体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租赁公租房)。

  二、申请时间

  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不含补缴)且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

  三、办理方式及流程

  前台办理: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预约→持申请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到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个人向住保办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

  1.租赁合同(原件1份)

  2.房租收据(原件1份,若原房租发票金额已提完的,需提供新的房租收据原件)

  3.本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5.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承租人身份证件、结婚证(原件1份)

  (二)申请人租住单位集体向住保办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

  1.租赁合同(原件1份,即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

  2.房租收据或发票(原件1份,若核定的可提取额度已提完的,需提供新的房租收据或发票原件)

  3.单位与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集体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4.本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5.《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6.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承租人身份证件、结婚证(原件1份)

  五、提取频次及额度

  提取频次: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租赁合同起始月至申请提取当月的租金,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

  事项说明

  一、办理提取业务时提供的身份证件需与公积金系统登记证件一致。

  二、转入银行账户需为: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仅限广州市内银行卡)其中任意一家的本人活期储蓄账户,当提取额度大于1万元时,所提供的收款账户需为一类账户。

  三、申请人提取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身份证件及变更材料原件、《提取变更申请表》原件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变更手续。申请人或承租人因身份证件过期到前台重新扫描的,无需提供《提取变更申请表》。前台办理二次及以上提取申请的,每次均需提供身份证件原件。

  四、若申请人办理销户提取后重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或以其他提取条件放弃原租赁房屋提取的,并再次申请提取的,则需根据申请时的提取政策在有效期内再次提交材料申请提取,核定可提取额度时须扣除已提取的金额。

  五、同一个时间段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租房提取方式。同一种提取情形的,提取申请需与上次提取成功申请时间间隔满90天及以上。

  六、确有困难无法本人申请提取的,可以委托配偶、直系血亲(父母、成年子女)、公证委托他人、监护人办理,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七、申请人对公积金登记的提取信息有异议的,可提供对应的佐证材料原件前台办理提取信息变更手续,经公积金中心核定后变更提取信息。如:提高租赁的租金未计入可提取额度,可提供房屋租赁的发票等材料原件。

  八、申请人在本市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将多个账户合并后方能办理提取业务。

  九提取业务办理机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地点详见中心网站:http://gjj.gz.gov.cn/ywwd/gjywcbyxwd/index.html)。

  十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时间:

  中心经办网点: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具体以各网点对外公布营业时间为准。

  十一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联系电话:020-12345。

  十三、监督电话:020-12345。

  十四、中心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已编辑图片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24年11月,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服务指南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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