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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户提取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24-01-01 00:31:26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号:

  本指南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35号)。

  一、申请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账户为封存状态的:

  (一)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二)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二、办理方式及流程

  网上办理:以条件(一)-(五)申请提取的,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

  前台办理: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预约→持申请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材料

  (一)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1.《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本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3.社保缴费明细或失业证(原件1份,非广州市级社保的缴存人需提供)

  (二)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1.《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本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1份,非广州市级社保的缴存人需提供)

  注:1.广州市级社保的缴存人经中心联网核查单位社保已停缴半年的可办理。2.职工申请时已重新在本市就业的,不能办理该项提取。

  (三)离休、退休的

  1.《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本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3.缴存人未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还需提供相关退休材料(如退休证或养老金核定表、领取养老金的存折)(原件1份)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1份,非广州市级社保的缴存人需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或伤残级别为一到二级的伤残证(原件1份,中心通过信息共享无法核查到伤残证信息的需提供)

  4.本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五)出境定居的

  内地居民出境定居的,需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 户口注销证明或本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3. 出境定居的签证或境外定居的文件(原件1份,户口已注销的无需提供)

  港澳台或外籍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境的,需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1份)

  3.本人身份证件(需与公积金系统登记的证件一致)(原件1份)

  (六)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提取申请人为已故缴存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的,需提供:

  1.《告知承诺书》(原件1份)

  2.已故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1份)

  3.提取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4.提取申请人与死者亲属关系材料(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原件1份)

  提取申请人为已故缴存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外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需提供:

  1. 《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 已故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1份)

  3. 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4. 遗产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遗产纠纷法律文书(原件1份)

  四、事项说明

  1.办理提取业务时提供的身份证件需与公积金系统登记证件一致。

  2.转入银行账户需为: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仅限广州市内银行卡)其中任意一家银行的本人活期储蓄账户,当提取额度大于1万元时,所提供的收款账户需为一类账户。

  3.确有困难无法本人申请提取的,可以委托配偶、直系血亲(父母、成年子女)、公证委托他人、监护人办理,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4.未结清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存在《提取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情形的,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5.若申请人办理销户提取后重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以原提取情形再次申请提取的,需符合申请时提取政策规定,并在有效期内再次提交资料申请提取,核定可提取额度时须扣除已提取的金额。

  五、其他

  (一)提取业务办理机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地点详见中心网站:http://gjj.gz.gov.cn/ywwd/gjywcbyxwd/index.html)。

  (二)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时间:

  中心经办网点: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具体以各网点对外公布营业时间为准。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联系电话:020-12345。

  (五)监督电话:020-12345。

  (六)中心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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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24年1月,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服务指南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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