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实际支付购房款两年内提出申请。
2. 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在购房贷款发放后结清前提出申请。
3. 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审批文件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4. 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本人、配偶或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出申请。
5. 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